1. 主题: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拆迁办
原 告: 曹秀英 15146666276(积极配合记者全过程调查)
克东县拆迁办违背了《中国人权宣言》、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及“房屋拆迁法规”等。在未达成协议情况下,于2009年4月23日9时,违法剥夺了居民“私有财产所有权房屋”。逼迫居民无法生存。
一、基本事实
原告在克东县三中前有房屋两栋,一是住宅楼坐子77.6(证69.6) 平方米(不含房屋建筑一体门斗0.5358平方米)。二是门脸房屋(多年开小买店维持生存场所)51.646(证51.03)平方米(不含与房屋建筑一体门斗0.3216平方米)。07年7月土地使用权转让、08年4月28日建设规划封闭。同时实施拆迁,开发商自定补住宅楼坐子12.5万元、补门脸房屋13.5万元等唯一方式。与此同时本地段楼房开始市场价格出售。而被告将此补偿方式强迫原告必须接受,原告不予接受。原告当时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规定提出2种补偿方式:一是货币补偿要与市场价格一致,目前的补偿不合理。二是请被告在区位、地段、面积大约相同、用途对应“购买或建造”平房做产权调换,“被告都坚决不接受”?这充分证明,上述补偿不是市场价格。原告所在地段不是棚户区,房屋产权证和开发规划图及批件为证据,硬靠棚户区套取国家待遇。在未达成协议情况下,强行拆除了原告的所有权房屋。剥夺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所有权”。
二、强拆目的
被告将开发商个人自定补偿方式和价格为基础条件,以强拆来要挟原告必须接受此不合理补偿。产权调换,“被告都坚决不接受”为什么。补偿仅仅能再换来原告房屋总面积的1/3。以强拆为手段达到霸占原告1/3利益的目的。
三、造成后果
(一)无家可归。由于被告剥夺了原告“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使原告没有自己居住房屋,自己临时租房屋居住。
(二)逼人去死。被告剥夺了原告唯一维持生存的营业场所,由于原告下岗多年、身体多病、无分文经济来源和积蓄,多年来唯一依靠门脸房开小买店维系生存,经营场地被拆后一直靠要和他人资助及借,来维持吃饭穿衣的温饱问题。
(三)生存无路。(1)拒绝申请行政复议。接到裁决书后的分别几日,申请行政复议,县房屋拆迁办工作人员审阅申请复议材料后,答复不予受理。期间去市建设局咨询。同时多户找政府领导协商中与原告等大声呐喊不要和我讲什么“政策”,政府章不能白盖,强拆,去告吧,最后还要地方政府解决。(2)拒绝行政诉讼,掩饰不公与违法。原告多次申请克东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材料送达后长时间在受理阶段,期间先后两次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接待人看材料后,回答可立案,但回管辖院,目前均未被立案,至今未进入司法程序。说明:拆迁程序存异议,掩饰不公与违法。(3)强拆当日,原告问拆迁办主任拆扒合法吗?回答与我个人不关,去告吧,***单位几百人告到中央如何了,闯省政府又如何,没有用。(4)去县、市、省、中央信访均不给解决。
四、告状理由
(一)强行霸占和侵吞原告合法财产1/3的利益。原告现有房屋总面积是130.1034平方米,当时原告根据各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提出2种要求:一是补偿达到市场价格。二是请被告在区位、地段、面积大约相同、购买或建造平房、用途对应的做产权调换,“被告坚决不接受” 被告立即回答说不可能、办不到。说明补偿价格不是市场价格。铁的事实证明:实际补偿的价款尽能购买或建造约70-90平方米内的房屋,被告强拆霸占原告房屋价值1/3的财产。
(二)被告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宣言》第21条房屋、**等私人所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个人的私有财产。第23条除非因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需要并给予充分及时的补偿,不得强制征收、征用、毁坏私有财产。第26条未经权利人允许,任何人不得侵入私人住宅。
(三)执法犯法。
中央电视台近段时间最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至高无上,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法律尊严不可践踏等词语。
(1)被告违反了《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5条
根据那条“法律”规定强拆原告房屋。
(2)被告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28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72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拆除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75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没有遵循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之规定。没有取得拆除权。
(3)被告违反了《经济合同法》第5条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被告一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原告。
(4)被告违反了《物权法》第4条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5) 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 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6)《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被告违规操作。人人去市场买物品,讨价换价不成,抢吗?
1、拆迁程序违反了《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拆迁许可证”违规。根据各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规定,“拆迁许可证”申请资料应公开,而原告多次申请查看资料,被告种种理由拒绝。(2)补偿方式违规。根据各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规定,补偿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结合方式,而被告自定方式,并强迫被原告必须接受。(3)自定补偿价格不是市场价格。
2、评估程序违反了《房屋拆迁价格指导意见》(1)第一次价格评估报告单至今原告没有看到,原告所称是专家鉴定报告。(2)评估人员没到现场勘察。原告开小买店,常年家中有人,均没发现有人来现场勘察评估。所谓专家鉴定人发现原告质问,在询问身份过程中不提供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原告提出录像,所谓专家鉴定人员见状匆忙离去。评估和鉴定报告叙述房屋状况与实际多处存异议。(3)评估价格报告单估价人员根本没签字。(4)价格评估单位确定程序违规,没有被拆迁人参加。(5)估价报告单涂改。(6)拆迁作业人员无证操作。
3、违反《行政工作规程》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开发商自定补偿方式后拆迁办强迫房屋所有权人接受,不接受就强扒。房屋所有人不卖不行,而补偿方式不合理房屋所人不接受不行,否则强拆。是欺行霸市。
4、采取“恐怖”野蛮拆迁。拆完,所有权人问拆迁人,拆除合法吗?县拆迁办主任回答,与本人无关,你去告。“**单位”几百人去中央告状如何、闹省政府又如何了。在08年被拆迁人已经出租的房屋,承租人被无端殴打直到不租住为止,打人声称我要拆迁不许你租住(派出记录)。被拆迁人房屋玻璃多次被砸碎(附件一),连续多次门被橇开,居住多年没有发生过的现象。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诉讼时,发现被告单位和法人与开发人无任何关系,不知第三被告是谁?强拆当日,拆迁人未做任何形式的通知,被拆迁人全然不知,将两处房屋实施了强行拆除。
(五)蔑视政策,虚假欺瞒愚弄百姓拆迁。被拆房屋区域属于黄金地段,位置:西临政府与公安局。南临中医院与工行住宅楼及教育局。北临三中。东临一中与运动场。本楼区的房屋的质量100%是本县上乘房屋,而本开发区域是07年08年在建设中的项目,在08年4月拆迁同时市场价格出售楼房,09年剩余次楼层的房屋了变成棚户区。县上报多种信息浮夸虚假信息,给国家统计公布数据造成严重失真。此区域纯属个人开发。
五、原告要求合法合理,根据确凿:(一)财产来源合法。房屋证(附件二)核准单位:克东县人民政府。受法律保护。要求补偿方式2种:货币补偿40万元是房屋的工程建设基本预算价值。要求产权调换。都符合《条例》之规定。本人提出产权调换:回答说不可能、办不到,我问为什么?被告为什么不做答******。
(二)原告实地考察本区域内市场价格,原告房屋价格应实在46万元以上。房屋工程预算总价值 40多万元(附件三)。(3)被告将开发商自定补偿(住宅12.5万元、门脸房屋13.5万元)强加于原告。被告强行霸占原告房屋1/3价值。
六、告 状 请 求:
一、因为,被告将开发商自定补偿方式,强迫房屋所有人必须接受,不接受就强扒。所以,原告请求(符合法律之规定)恢复房屋原貌。
二、因为,拆除房屋的全部建筑材料及附属材料是原告个人私有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处理。所以,请求(符合法规之规定)一点不能少归还于本人。
三是请求(符合国家、省、市《拆迁条例》和《拆迁价格指导意见》之规定)被告请在区位、地段、面积大约相同、用途对应“购买或建造”平房做产权调换,协调会议上本人已经提出了“合理性与公平性”时(解释到:补偿款用来拆原告多少平方米的房屋,再能换来原面积房屋基本就合理、公平),当时党主任立即回答说不可能、办不到,我问为什么?被告不做答。
原 告: 曹秀英 15146666276(积极
作者:
60.14.43.*
2009-08-15 06: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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