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川洋民族成分造假,其父母是主谋,其本人是事件直接受益者。只不过,何川洋“不幸”东窗事发而已,这一事件是一个整体。其父母作为政府官员,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理,而何川洋也应承担这一事件的后果,犯错就要付出代价,与他是否是状元无关。
二、如何川洋正常被录取,就有一个问题:以后其他考生及父母也会“学习”——如被发现了,大不了不加分,父母受处罚而已;如未发现,就是“大好前程”。毕竟在现实中,高考是会决定一个人的命运的,冒冒险是值得的,会对其他考生造成更多的不公平。
三、考生民族成分造假违反了我国高考的基本制度,按重庆市教委说法,何川洋“其行为尚未构成加分事实”,因此取消其少数民族加分资格,并不意味着其录取资格被取消。这是否有这样的暗示:以后谁有违法犯罪的想法并开始付诸实施,但只要“尚未造成既成事实”,就不应被追责。
四、公平正义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追求,我们都是在纠正错误的过程中慢慢进步的。学会改正错误,学会理性处理各种各样“超越范围的事”,是社会逐渐成熟的标志。
五、为何川洋同学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