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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

唐太宗

词条摘要:简介 唐太宗 唐朝第二位皇帝,他名字的意思是“济世安民”。平窦建德、王世充之后,始大量接触文学与书法,有墨宝传世。即位为帝后,积极听取群臣的意见、努力学习文治天下,成功转型为中国史上最出名的政治家与明...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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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论《贞观政要》中唐太宗的法律思想

一谈到唐太宗,人们自然地认为他吸取了隋亡之教训,励精图治,开创了贞观盛世。笔者认为,在论述唐太宗的法律思想时,却不能这么简单。准确地说,他更大程度上是吸取了隋兴的成功经验,从而开创了中国法律史上的新时代,使当时成为中国历史上无与伦比的轻刑时期。 

一、唐太宗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笔者认为,在《贞观政要》中唐太宗的法律思想涉及立法、守法、执法等诸多方面,且有一定的体系。其内容如下: 

1.“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 
作为一代名主,唐太宗继承和发展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他说:“古来帝王以仁义为治者,国祚延长;任法御人者,虽救弊于一时,败亡亦促。”因此他发自内心地表示:“仁义之道,当思之在心,常令相继。”同时,他又提出:“国家大事,惟赏与罚,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咸惧。”因而主张赏罚结合。在告诫太子诸王遵纪守法时,太宗更是说得明白:“君主发号施令,为世作法”,“威者,所以治人也”。要他们别触犯法律,否则必将“一一于法”。 
需要指出,唐太宗的“德主刑辅”思想并不是对前人思想的简单继承,而是把握儒法合流的历史脉搏,引礼人法,开创了中国封建法律史上的新局面,对后世历代立法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明清两朝就宣扬:“德其本也,刑其末也,圣上尚德而不尚刑。”

作者: 木看鸡 2009-08-20 10:18:24 引用此发言

2. 回复:论《贞观政要》中唐太宗的法律思想

2.宽平简约的立法原则 
笔者认为,唐太宗亲身经历了隋末法律混乱、人心思变的社会现实,所以他特别重视立法工作,并产生了如下立法原则: 
其一,简约。唐太宗在司法实践中认识到法令繁杂,就会引起诉讼混乱,违背法律的大义。因而他提出:“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做数种条。”在他看来,这样就会产生“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的后果,这势必造成冤假错案,影响社会安定。因此,立法必须简约。 
其二,宽平。隋朝末年,炀帝严刑酷法,草菅人命,结果激起民变。太宗反其道而行之,“布宽大之令,百姓来归”,竟“旬月之间,遂成帝业”。这样的创业经历使太宗尝到宽平立法的甜头,因而他说:“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平。”当他发现有些司法人员为了获得声望,“利在杀人”时,他痛心地告诫道:“今之所忧,正在此身,深宜禁止,务在宽平。”要求务必珍惜百姓生命,宽平执法。 
其三,定式。唐太宗认为,社会要长治久安,就必须法制规范,政策稳定,否则就会造成“人心多惑,奸诈益生”的后果,因此他提出了定式的立法原则。他说:“今宜详细此义,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从“永式”二字,我们可以看出唐太宗有长远的战略眼光和深遂的政治智慧。

作者: 木看鸡 2009-08-20 10:18:52 引用此发言

3. 回复:论《贞观政要》中唐太宗的法律思想

3.身体力行的守法风范 
唐太宗在总结天下兴亡的原因时说:“自古帝王多任情喜怒,喜则滥赏无功,怒则滥杀无罪,是以天下丧乱,莫不由此。”而在谈到法治败坏时,唐太宗更是深刻地指出:“法之不行,上自犯之。”在太宗看来,身为一国之主,必须懂得自制,凡事要依法处理,这样才能公私分明,达到治国的目的。为此,他提出了封建特权制度下人人平等的守法思想:“理国守法,事须划一。”他自觉守法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不以言代法,不以权废法。如贞观元年,朝廷举行大选,有些人为了得到高官厚禄而舞弊,太宗大怒,下诏令他们自首,否则判处死刑。有个人没自首被查了出来,太宗要将其斩首,大理少卿戴胄依法将其流放,太宗不准,认为会使自己失言天下。戴胄据理力争,认为法律才是真正的布信天下,要求太宗不要以言代法,否则就会真正失信天下。太宗终于明白过来,说:“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这则事例说明了唐太宗能接受臣子依法量刑、取信天下的正确意见,而没有固执己见,为所欲为,失信天下。 
第二,不阿亲贵,不避勋旧。太宗为了守法,一再加强对王室的告诫。如他对吴王恪说:“父之爱子,人之常情,非待教训而知也,子能忠孝则善矣,若不遵诲诱,忘弃礼法,必自致刑戮,父虽爱之,将如之何?”然吴王恪不听父劝,“数出畋猎,颇损居人”,结果被免官,削户三百。这说明太宗为维护法的公正与尊严,是不徇私情的。 
第三,不妄罪无辜,不泛施刑罚。如太宗有匹宝马,他特别喜爱,常常放在宫中饲养,有天竟无缘无故地死了,太宗很难过,就把怒气发泄到养马人身上,要杀了他。太后就引用了一个齐景公杀养马人的典故,使太宗明白了人是重于马的,于是太宗释放了养马人。这说明太宗能在纳谏的限度内自觉守法,以免罪及无辜,这是十分难得的。 
司马光在评价唐太宗守法时说:“唐太宗不以天下大器私其所爱,以杜祸乱之原,可谓能远谋矣。”这一评价是很公允的。

作者: 木看鸡 2009-08-20 10:19:11 引用此发言

4. 回复:论《贞观政要》中唐太宗的法律思想

4,公正严明的执法品质 
作为一位雄才大略的君主,唐太宗不但重视立法,自觉守法,而且也严格执法,他的执法思想表现在: 
第一,公正。太宗认为,法律是天下都必须遵循的准则,因而执法时必须公正。比如有次长孙无忌犯了法,执法人员主张减免对无忌的惩罚。太宗就说:“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何得以无忌国家之亲戚,便欲挠法耳?”这说明不论皇亲贵族,还是贫民百姓,太宗一视同仁,主张公正执法。 
第二,慎罚。为了做到公正执法,唐太宗认为执法必须谨慎,以最大程度减少冤屈,在封建法制史上首创九卿议刑制。同时,他又下诏说:“凡有死者,虽令即决,皆须五覆奏。”这样就为慎罚在制度上提供了双保险。 
第三,反对随意赦免。唐太宗一方面主张仁义治天下,另一方面又把人分为聪明人与无知之人,认为聪明人少,不会作恶,只有无知之人才会触犯法令,因而主张对其严惩,决不赦免。他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说:“诸葛治蜀,十年不赦蜀大治;梁武帝年数赦,牵至倾败。”于是太宗得出结论:夫小仁者大仁贼。太宗有关人的分类是不科学的,但主张仁义治国,又辅以刑罚则是可取的。

作者: 木看鸡 2009-08-20 10:19:29 引用此发言

5. 回复:论《贞观政要》中唐太宗的法律思想

二、太宗的法律思想是对隋文帝法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由于中国文化的发展在隋唐达到成熟,而隋朝更是一个承前启后的时代,它为唐朝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所以在研究唐太宗的法律思想时,与隋文帝法律思想进行对比,更有利于看到唐太宗的成败得失。 
第一,从立法思想看,隋文帝主张“德主刑辅”,他说:“刑可助化,不可专行。”“宜弘风训俗,导德齐礼。”又说:“欲使生人从化,以德代刑。”但这只是表面文章,实际上隋文帝采用的仍是法家的治国之道。史书说他“不悦儒术,专尚刑名”。之所以出现这一矛盾现象,要从文化发展的角度找原由。正是经过近千年的儒法合流,在隋唐凸现端倪。隋文帝的立法思想打下时代烙印,反映了这一历史发展趋势。而唐太宗紧跟历史步伐,引礼人法,促进了儒法合流。他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即要求把失礼的禁条纳入刑书,以便严惩违反纲常礼教的犯罪行为,从而明确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的“德主刑辅”思想。以至后人在评价唐朝法律时说“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 
第二,从立法的原则来看,隋文帝主张法令简约。他说为法要“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备于简策”。根据《开皇律》的规定,刑罚种类只有死、流、徒、杖、笞五种,减掉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从而做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唐太宗继承和发展了这一思想,与《开皇律》相比,《贞观律》篇目仍为12篇,500条,但内容却变化很大,进一步削减酷刑,同时,一些处刑较重的条款也改修从轻。同隋代旧律相比删减大辟92条,减流为徒刑者71条。《贞观律》的这些变革,确立了它的崇高地位。所以清代沈家本在《律令考》中说:“唐律以贞观所修为定本。”而纵观整个中国历史,《贞观律》比汉律减少了500条。宋律沿袭唐律,内容为502条,但法外用刑很多。明律死刑132条,而明初附例147条全是死罪。清律不计死罪例,死刑也有149条。因此,贞观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轻刑时期。

作者: 木看鸡 2009-08-20 10:19:51 引用此发言

6. 回复:论《贞观政要》中唐太宗的法律思想

第三,从执法上讲,隋文帝主张公正执律,谨慎用法。他说:“以公执律修德,慎狱恤刑,为其训范,人无异志。”而为减少冤屈,隋文帝规定:“死罪者,三奏而后决。”隋文帝的执法思想也为唐太宗继承。唐太宗规定了州县三复奏,京城五复奏,又首创九卿议刑制,使慎刑思想得到发展。 
第四,在守法方面,隋文帝与唐太宗相差甚远。史载隋文帝“持法尤峻,喜怒无常,过于杀戮”。又说他“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这是违背他前期主张轻刑的司法实践的,为隋朝的短暂灭亡种下了祸根,开“衰怠之源”、“乱世之兆”。唐太宗在守法上吸取隋文帝的教训,自觉守法,又要求臣子奉公守法,使社会出现了“法平政成”的局面,即所谓“太平之基,率由兹道”。 
尽管如此,隋文帝作为一个承前启后的过渡人物,我们不能不看到他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的重要作用。如王船山所说:“今之律,其大略皆隋裴政之所定也,政之泽远矣!”“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但借鉴隋朝,并不等于仅仅吸取隋亡教训,而更大程度上吸收了隋兴的成功经验。因为唐太宗看来,隋亡不是没有法制,而恰是有法不依。“益肆淫刑”,以至“宪章遐弃”,短暂而亡。唐太宗正是把隋初法制思想继承过来,加以发展,形成自己独具特色的法律思想。 
(作者单位:湖南省湘潭大学69#信箱,411105)

作者: 木看鸡 2009-08-20 10:20:12 引用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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